為緩解中、重度失能者使用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,本部自108年起辦理「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」,針對入住指定7類機構且所得稅額未達20%之住民,依稅率級距給予最高每人每年6萬元之補助;自112年起,針對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之住民,調增補助為每人每年12萬元,並取消排富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