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預立醫療決定』
這是依據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與選擇權,使病人的善終意願,能於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提供病人想要的照護方式,以及病人可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使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需意願人與二親等共同出席門診,透過事先「預立醫療決定」的簽署,當面臨特定臨床狀態(如:疾病末期、永久植物人、不可逆昏迷、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經中央公告「無法治癒、痛苦難以忍受重症」等)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,目前需支付諮商費用。
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。讓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特定臨床狀態時,有明確的遵循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。
『安寧緩和療護』
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末期病人,目的是幫助、尊重病患、減輕痛苦,讓病患能擁有生命的尊嚴與生活品質,經由不同職類的專業人員組成,提供身、心、靈之關懷與醫療照護,減輕末期的身體疼痛及心理壓力,安詳走完人生最後一程,減輕末期病患的身體疼痛、不適應症及心理壓力,對病患及家屬提供心靈扶持,陪伴病患安詳走完人生最後一程,協助家屬面對病患死亡,達到生死兩相安的境界。簽署後將於健保卡註記意願,表達簽署人在生命末期有接受安寧緩和療護的意願。
『器官捐贈』
器官捐贈,是指將腦死病人功能健全的器官或組織,經由無償捐贈的方式,透過醫學技術,移植給比對適合的病人,達到治療疾病、挽救生命的目的。簽署器官捐贈是為有捐贈意願的表達,簽署後將於健保卡註記意願。
在本人曾經簽署過器官捐贈同意書且具有捐贈意願,或是家屬有捐贈意願,在評估其器官及組織功能良好,並經由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後,需由兩位具有腦死判定資格的醫師,執行兩次腦死判定並確認腦死,才可以捐贈器官和組織。